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对拥有民船的船主或船长应进行民船登记、编组。
第十六条 对拥有民船的单位和个人,其所在的小队或中队应掌握船舶性能、船上设备、船上船员、船舶更新改造、买卖、出租、转让、报废等情况并经登记后,有关部门才能给予办理手续。船舶主管部门和各中队、小队应当认真做好登记工作,不得漏登、错登。
第十七条 在编民船进出港时,除按规定向相应船舶主管部门和公安边防机关办理进出港手续外,还应当向所在的小队或中队报告。
第十八条 休渔期间,各有关县(市、区)交通战备办公室应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海上民兵教育进行以下三类人员的国防教育和军事技能培训:船主、船员,通讯指挥人员,各大队、中队、小队干部。教育培训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九条 各级交通战备办公室和交通、渔业、边防等船舶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情况通报制度。
(一)正常情况下,各船舶主管部门以及沿海各乡(镇)中队每年向当地县(市、区)交通战备办公室通报一次民船活动、民船运力等情况。
(二)遇有特殊情况和紧急事宜,各有关单位应及时互通情况,除按各自管理系统上报外,还应向县交通战备办公室报告。
(三)各有关县(市、区)交通战备办公室应当每年组织召开一次民船征集动员管理情况通报会。
(四)船舶主管部门、各海上运输船和渔船中队、小队应落实专人负责情况通报工作。
第二十条 民船的组织整顿每年进行一次,结合民兵整组,在休渔期进行,主要工作是:
(一)做好登记统计。根据船舶的更新、买卖、出租、转让、报废和船员变更等情况,沿海各县(市、区)交通战备办公室和乡(镇)武装部会同各船舶主管部门,认真做好登记和注销工作,及时进行组织调整。
(二)组织政治审查。船员的政治审查,由沿海各乡(镇)人武部和公安边防部门负责实施,通常每年进行一次;对新编组船员要逐个进行政治审查,填写《船员政治审查表》,对不合格的要做好清退工作,并将政治审查情况上报县交通战备办公室。
(三)搞好干部调配。要挑选政治思想好,有一定军事素质、文化知识和航海知识的人员担任中队、小队干部,对因工作变动及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干部的应当及时调整。中队、小队干部的任免,按照管理权限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