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掌握辖区内造船厂的数量、分布、建造和改造能力、进出航道的有关数据;
(二)及时、准确掌握船舶更新改造、买卖、出租、转让、报废等有关情况;
(三)负责船舶的登记、统计和船员的管理、教育,协助搞好船舶的编组和船员的训练,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本级交通战备办公室汇报;
(四)制定本系统的船舶征集动员方案,落实各项保障措施,主动做好情况通报工作;
(五)完成与民船征集动员有关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公安边防机关是船舶边防治安的管理部门,在民船征集动员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及时、准确地掌握船舶户口变更、注销和船民证变更、注销等情况,并定期向当地交通战备办公室汇报;
(二)协助交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船舶的登记、统计工作,主动做好情况通报工作;
第九条 沿海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上级各部门有关民船征集动员管理工作的准备方案和实施计划,做好各项保障工作,保证民船征集动员管理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十条 拥有民船的单位和个人,应切实履行国防交通动员准备的义务,自觉执行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有关民船征集动员管理工作的指令。
第三章 组织建设
第十一条 全省所有民船都必须参加民船征集动员管理登记,凡适合Ⅱ类以上海区航行的80吨以上渔船和400吨以上运输船,统一编入民船征集动员船只。
第十二条 民船征集动员组织以市为单位编组海上运输船大队,以县(市、区)为单位编组海上渔船大队,大队部设在同级交通战备办公室。运输船和渔船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按所在乡(镇)、村、公司编组海上运输中队、小队和班,各中队队部设在所属行政区域的沿海各乡(镇)人民武装部。
第十三条 对编入征集动员组织的民船,根据战时上级赋予全省的民船征集任务和平时遂行应急任务的需要,择优组建海上民船战备大队,并作为平时航渡演练的主要力量,具体工作由有关各县交通战备办公室按照上级的规定要求负责落实。
第十四条 对在编民船上的适合船员,各级人民武装部门要根据《
民兵工作条例》要求,统一纳入海上民兵组织建设规划,落实海上民兵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