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用船舶征集动员管理暂行办法
(冀政[2001]46号 2001年8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省国防交通动员准备工作,加强海上民用船舶(以下简称民船)征集动员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国防交通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拥有海上民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船征集动员管理,是指为实现快速有效的民船征集,对全省所有适合军事用途的海上民用船舶、船上设备及其操作人员进行统一组织和调用的活动及相关措施。
第四条 民船征集动员管理的任务是:
(一)及时准确地掌握全省各类船舶、船上设备、操作人员的数量、质量和分布情况;
(二)建立健全民船动员管理机构;
(三)落实各项动员管理工作,为实施民船征集打牢基础。
第五条 民船征集动员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靠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全面领导全省民船征集动员工作,各级交通战备办公室、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国防动员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本级民船征集动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关于海上运力动员工作的指示,制订本级民船征集动员管理工作规定,并组织施行。
(二)负责民船征集动员管理的组织计划,协调处理涉及民船征集动员的有关工作,指导和监督本级民船征集动员管理工作的落实。
(三)负责民船的统计、编组和海上运力的储备。
(四)搞好民船的组织整顿,组织各基层单位搞好船民的教育培训和民船的动员演练。
(五)组织实施本级民船的征集动员。
(六)承办与民船征集动员有关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交通、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是各类运输船和渔船的管理部门,在民船征集动员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