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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收费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收费问题的通知
(桂价费字[2001]308号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自治区建设厅:
  你厅《关于将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及设施损坏补偿收费转为正式收费的函》(桂建函字[2001]129号)收悉。鉴于我局《关于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及设施损坏补偿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桂价房字[2001]192号)试行期已满,从试行情况来看,除个别收费项目的设置需进一步补充、调整外,大部分收费标准基本可行。经研究,现就全区城市园林绿化补偿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或砍伐、移植、损伤园林植物的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附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交纳补偿费。
  二、附表所列补偿费收费标准为全区统一标准,各地、市可在统一标准以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对城市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范围内的园林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可适当降低,具体降低幅度由当地物价部门审批,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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