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 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
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 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1]290号 2001年8月28日)
市南、城阳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5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在我市辖区内民航总局青岛机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