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
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2001]228号)
各市国税局、市局直属局、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区国税各分局:
现将国税发[2001]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层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经请示省国税局同意,企业可在5年内均匀冲减营业收入。企业原来提取的坏账准备金余额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