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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政府机构保留与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及取消部分行政收费项目的通知

  8.集团公司年度财务决算
  9.集团公司集体收取技术开发费
  10.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境外)(转移)
  11.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销(转移)
  (二)取消的审核事项(4项)
  1.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境内)
  2.资产评估协议
  3.事业单位津贴工资年审
  4.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申报核定
  (三)取消的核准事项(3项)
  1.企业经营者经营业绩的确定(转移)
  2.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
  3.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效挂钩的核定
  (四)取消的备案事项(2项)
  1.企业具体财务事项(转移)
  2.投资额超过100万元的对外投资项目

市人事局(21项)

  一、保留事项(14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5项)
  1.公务员调任、转任和补充
  2.职称结构比例,中评委组建、调整,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
  3.市区行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工资、工龄、工伤(亡)、工考
  4.人才中介组织设立
  5.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3项)
  1.市政府工作部门系统奖励表彰,市级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人员记三等功
  2.政府特贴国家、省、市级专家的推荐选拔
  3.引进国外智力、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科研项目资助
  (三)保留的核准事项(5项)
  1.市级机关国家公务员科级职务职位设置与管理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抚恤金和遗属补助费
  3.劳动模范、先进工作(生产)者提高退休费标准和调整离(退)休费
  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退休待遇、公务员提前退休
  5.机关、学校、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月度核准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1项)
  1.机关、事业单位退工
  二、取消事项(7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5项)
  1.干部培训班
  2.企业调入区、局下属事业单位人员工资
  3.党政干部和专技人员及家属子女农转非
  4.区、局下属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调整加班费、中夜班费审批、退休费调整(下放)
  5.在职出国、出境定居退职费(下放)
  (二)取消的核准事项(1项)
  1.事业单位年度津贴工资比例
  (三)取消的备案事项(1项)
  1.市(县)高级专家延期退休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59项)

  一、保留事项(23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3项)
  1.企业职工退休(职)
  2.以技能培训为主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
  3.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立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4项)
  1.外国人入境就业及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
  2.技工学校开办、调整、撤销
  3.事业单位人员参照公务员医疗补助
  4.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资金核发
  (三)保留的核准事项(10项)
  1.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市属国有、集体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地方企业年度工资 总额使用计划,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
  2.劳动用工年检
  3.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招生广告
  4.申请使用外来劳动力,举办劳动力交流洽谈会
  5.职业介绍机构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
  6.工伤(认定)、失业人员保险待遇
  7.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资格
  8.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
  9.核发国家职业资格、劳动预备制培训合格证书
  10.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6项)
  1.外资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
  2.集体合同审查,劳动合同鉴证和变更登记
  3.企业录用人员及经济性裁员
  4.转产或者调整生产任务的用人单位与多余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关系
  5.改制企业应付结余工资转职工集体股
  6.技工学校招生及学生农村户口转城镇户口
  二、取消事项(36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15项)
  1.暂缓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2.困难企业设立工资预留专户
  3.补充养老保险资格
  4.缓交养老保险费
  5.技工学校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发证
  6.缓交失业保险费
  7.停产、半停产和特困企业以及濒临破产期间企业职工享受失业救济金
  8.退休职工子女顶替
  9.六级以上技术工人异地调动
  10.国有企业职工下岗进中心
  11.弹性工资计划
  12.企业职工工资晋级
  13.企业奖金分配
  14.因病、非因工死亡待遇(下放)
  15.劳动鉴定(转移)
  (二)取消的审核事项(2项)
  1.城市居民住宅环境卫生费减免
  2.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许可证发放(转移至经贸委)
  (三)取消的核准事项(14项)
  1.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合格单位
  2.国有企业改革,由政府支付改革成本的富余人员分流
  3.发放职工工伤重伤证
  4.生产自救贷款
  5.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就业登记证核发
  6.企业新调入人员工资级别
  7.劳动服务企业年检
  8.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审查与验收(转移至经贸委)
  9.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知识培训、考核、发证(转移至经贸委)
  10.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发证(转移至经贸委)
  11.发放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安全生产条件许可证(转移至经贸委)
  12.核发失业人员《就业登记证》(下放)
  13.社会保险登记(下放)
  14.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下放)
  (四)取消的备案事项(5项)
  1.新建企业
  2.企业自行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
  3.新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管理制度
  4.企业奖惩制度(办法)
  5.企业延期实行新工时制

市国土资源局(18项)

  一、保留事项(15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2项)
  1.临时用地
  2.矿业权出让,采矿许可及矿产品经营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7项)
  1.农用地转用及规划,集体土地征(使)用、市以下建设项目用地,建设占用1公顷以上、 5公顷以下国有未利用地,一次性开发国有荒山荒地100公顷以下、30公顷以上从事农林牧渔 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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