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关于清理整顿住房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1]9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2001年8月28日
关于清理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精神,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住房建设收费清理整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整顿的范围和重点
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包括住房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征地、建设、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项收费。整顿的重点是:取消所有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取消虽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但与现行产业政策、行政管理体制变化不相符合已失去合理性的收费项目及重复设置的收费项目。
二、整顿的内容
(一)取消一批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各级各部门对本地、本部门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认真清理、正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与国家计委、财政部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并填写《陕西省涉及房地产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登记审查表》(略),于9月10日以前,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对1999年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复我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明确到2000年底取消的7项收费,要坚决取消。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根据各地、各部门上报的收费项目情况,结合我省涉及企业负担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对项目进行逐一审核,该清理的清理,该取消的取消,并提出取消、保留、合并、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并上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在此基础上编制《陕西省涉及住房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于9月中旬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公布以后,未在目录所列范围内的收费项目自行废止,立即停止执行,确需保留的要按规定重新上报省政府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