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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查工作的意见

  三、督查工作程序和方式
  (一)督查程序。
  1、立项。凡拟督查事项,先由办公厅(室)督查机构或有关处(科、室)提出拟办意见,送办公厅(室)主管领导审定后即可立项,重大督查事项需报政府领导审定后方可立项。
  2、拟办。凡立项督查的事项均应登记、编号,根据内容和业务分工,提出拟办意见,并填写《督查事项处理单》,明确督查内容、承办单位、办结要求,由办公厅(室)主管领导审批。
  3、转办。应由下级政府或部门办理的督查事项应当及时转办。上级部门和领导同志批示的督查件只转原件的复印件,填写《领导批示转办通知单》后交有关单位办理。
  4、催办。《督查事项处理单》发出后,应适时催办。催办可采用打电话、发函、请进来汇报、实地检查督促、开协调会、现场办公等办法进行。催办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
  5、办结。从《督查通知》发出之日起至提交办结报告之日止,原则上不超过20天(另有规定的除外)。急办事项,限时办结。对不能按时办复的,承办部门应主动说明理由,经批准后方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1个月。
  6、归档。督查结果需要以政府或办公厅(室)行文回复的,由主办单位写出办结报告,呈有关领导阅批。所有督查事项及有关材料连同办结报告一并由承办单位负责整理,定期移交档案部门。
  (二)督查方式。
  督查方式是开展督查并取得好的督查效果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应根据督查工作规律和实际工作情况,不断优化督查方式。今后,凡政府布置工作,作出决策,都要以督查方式服从督查效果为前提,确定督查方式,明确督查责任。
  1、凡上级或本级党委、政府重大工作部署、重要决议、决定发文后,政府办公厅(室)督查部门和有关政务处(科、室),都应根据文件要求或实际可操作程度,及时列出督查事项,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按期向政府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2、各级政府办公厅(室)的政务处(科、室)都有督查职能,应当按职责分工和机构改革后的“三定方案”,认真抓好有关工作的督查。政府办公厅(室)的专职督查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有关处(科、室)和政府各部门的督查工作,并承担综合性问题的督查工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办理的督查工作以及其他领导直接交办的督查事项的督查工作。各有关处(科、室)和部门要主动配合,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督查任务。
  3、对非常重要或重大的督查事项,政府办公厅(室)可另行组织督查小组,实行直接督查。督查小组由同级政府办公厅(室)统一组织,并负责专题报告督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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