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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17号文件精神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促进优势医药企业的发展与联合
  积极贯彻“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充分发挥省药监部门的宏观引导作用,努力促进我省医药产业发展。充分利用药监部门的管理手段,加大对我省医药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把现有医药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医药产业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鼓励省内外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业打破行业、地区、部门及所有制界限,进入我省的医药产业,充分运用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以资产为纽带,对全省现有的中小型医药企业进行收购、兼并、重组、联合、参股经营、控股改造等多种形式的改组改造。制药企业要在2004年前限期完成GMP达标认证工作,提升和优化产业结构。
  五、扭转药品生产低水平重复建设的状况
  省经贸委要会同省药监局对全省小药厂认真进行整顿,关停一批污染环境、浪费资源、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低水平重复建设、达不到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MP或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小药厂。药监部门要对医院制剂室进行清理整顿,凡市场能正常供应的制剂,医院不得重复生产,对不具备制剂条件的医院制剂室不予换证。
  六、清理整顿药品流通企业
  结合药品企业许可证换证工作,彻底清理整顿药品市场,对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经营行为不规范、达不到换证条件的药品流通企业不予换证,不允许经营;对资不抵债、濒临破产或在一定时期内达不到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药品流通企业,坚决取消其经营资格;对不能正常经营药品、主要靠出租办公楼、仓库等物业维持生存的药品流通企业要进行整顿,对违法招商经营的要依法查处,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零售药品企业、药店要严格控制,加强规范,合理布局。
  七、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
  要认真贯彻实施省卫生厅等五厅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的通知》,规范医疗机构的药品使用管理,扩大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品种,对招标采购药品中的重要环节,如评标等要严格审查管理,保证招标采购的公开、公正、公平。省卫生厅、省药监局、省计委要对药品招标采购行为和价格进行监督。招标采购的药品价格要以实际进价为基础合理制定零售价,通过招标采购药品降低的价格应主要让利于患者,医疗机构可分享一定比例。
  八、推进医药商品交易电子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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