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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17号文件精神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等部门
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17号文件精神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1]18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药监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7号)精神,提出的我省贯彻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请省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药品市场的整顿规范工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九月十日

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17号文件精神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7号)精神,深化我省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促进政府有关部门转变职能,加强监督,加大整顿药品市场的力度,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促进我省医药行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
  继续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结合正在开展的联合打假行动,严肃查处药品生产经营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药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假冒行为,加强对重点知名药品的保护力度,坚决抵制药品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净化药品市场环境。
  二、整治各种违法、违规经营药品的行为
  严格把好药品市场准入关,整治各种违法、违规经营药品的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登记注册药品经营企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登记为药品经营企业,坚决取缔和查处无证照、证照不齐及其他违反市场准入管理规定的药品经营活动。
  三、严格实行药品管理政企分开的体制 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10号)要求,遵循政企分开、监督执法与行业管理职能分开、突出监督管理、统一高效、责权一致的原则,加快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健全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药品监管部门要与所属医药公司或以各种形式、名义挂靠的药品经营机构彻底脱钩,不得与任何经营机构保持经济利益关系。积极支持行业自律组织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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