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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计入比例及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失效]

  工龄1—10年的,记入6%(基本医疗费用记入2.7%,补助医疗费用记入3.3%);
  工龄11—20年的,记入8%(基本医疗费用记入3%,补助医疗费用记入5%);
  工龄21—30年的,记入11%(基本医疗费用记入3.6%,补助医疗费用记入7.4%);
  工龄31—40年的,记入15%(基本医疗费用计入4.5%,补助医疗费用记入10.5%);
  工龄41年以上的,记入20%(基本医疗费用记入5.5%,补助医疗费用记入14.5%);
  退休人员按本人养老金的20%记入,(基本医疗费用记入5.5%,补助医疗费用记入14.5%)。
  第六条 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主要用于下列支出:个人账户补助医疗费、医疗救助、封顶线以上医疗补助。
  第七条 公务员因患长期慢性病(乙肝、丙肝、肝硬化、肾透析、强烈性传染病等),在一个统计年度内的合理门诊医疗费支出和应由个人负担的合理住院医疗费支出超出本人年度工资收入50%以上,导致本人或家庭生活困难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附本人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病历、处方、结算证明、报审表等材料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后报送财政部门,视资金情况确定补助金额,并拨付给申请单位,再由单位支付给本人。
  第八条 市级国家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填写申请表并附相关单据,报送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并由该机构与本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按80%的比例报销,个人负担20%。
  第九条 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设立专户单独核算,结余资金结转使用,不足部分由财政兜底。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及各项支出制度,对医疗补助费用开支要严格审核后再予以支付。
  第十条 市级国家公务员中的离休干部、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原医疗待遇不变,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补助。
  第十一条 各区县可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其所属国家公务员的医疗补助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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