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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计入比例及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日)废止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国家公务员医疗
保险个人账户计入比例及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01]113号 2001年8月31日)


  《西安市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入比例及医疗补助办法》经市政府第117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险

个人账户计入比例及医疗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国家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的合理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及《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暂行办法》(市政发[1999]138号)的有关精神,参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00]30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与医疗补助水平与我市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医疗补助办法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保持同一城市国家公务员医疗水平相一致。保证公务员合理医疗待遇基本不变。坚持以收定支、合理使用、专项管理、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三条 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险的范围包括:市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
  第四条 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计入金额及医疗补助金,根据市财政的实际承受能力,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第五条 建立公务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实行分档补助、个人支配、超支不补、节约留用的管理办法。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资金由基本医疗费用和补助医疗费用两部分构成,具体计入比例是依据职工不同工龄段,按本人工资收入前四项(下同)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入。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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