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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洗浴业管理暂行办法

鞍山市洗浴业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9月1日)

  第一条 为加强洗浴业管理,规范洗浴业的经营行为,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洗浴业是指提供洗浴服务的经营服务性行业。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洗浴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浴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县(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洗浴业的行业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工商、公安、卫生、物价、文化、环保、消防、水利、公用事业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洗浴业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 洗浴业的发展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健康有序的原则。
  第六条 凡申请设立洗浴业网点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到商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立项。
  申请立项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明和房屋安全状况证明;
  (三)洗浴业网点设计图;
  (四)必要的资金证明;
  (五)周边单位、居民意见书;
  (六)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设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审批的基本程序:
  (一)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立项申请初审同意后,发给申请人洗浴业审批通知单;
  (二)申请人持洗浴业审批通知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申请登记注册书后,到公安、卫生、环保、消防、水利、公用事业等部内办理审批手续及有关许可证明:
  (三)申请人持上述有关部门的审批手续及有关许可证明,到商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洗浴业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
  第八条 洗浴业网点歇业或变更经营方式、范围、地址和注定代表人的,必须按设立的审批程序,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经批准的洗浴业网点,半年内未能营业的,视为自动歇业,由原审批部门注销其有关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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