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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保障对象经申请批准后,政府按人均住房使用面积8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补助
  20元的标准向保障对象计发房租补贴。其中无房的按8平方米全额计发,有房未达标准的按原住房面积与8平方米的差额计发。房租补贴原则上由区房改办通过银行支付给房屋出租人。经区房改办批准,也可直接发给保障对象。
  (二)对一些特殊保障对象,经市房改办批准后,租住政府或单位建设、购置的廉租住房。
  (三)保障对象现已承租的公有住房,一律视为廉租住房,仍按房改的有关规定给予租金减免。
  第六条 住房保障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集解决,主要包括:
  (一) 住房公积金的部分增值资金;
  (二) 市和区政府的专项划拨资金;
  (三) 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住房保障资金由区房改办专户储存、专项管理,用于发放房租补贴、购置廉租住房。
  市、区财政局和市房改办对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和发放细则另行制定。
  第七条 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连续满2年的,应当停发房租补贴,不再享受租金减免,退出廉租住房或提高租金标准。
  第八条 住房保障对象的认定条件、住房面积及补贴标准等指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九条 享受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批;
  (一)申请人持《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向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领导并如实填写《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身份、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并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委员会辖区内公告15天。公告无异议的,准予登记;对有异议的,在15个工作日内核查清楚,并答复是否准予登记。
  (三)区民政局、区房改办分别对申请人身份、家庭收入、住房状况进行审核、确认。
  (四)送市房改办审批。
  (五)根据市房改办审批意见,区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确定补贴、减免和配租对象,并按顺序发放房租补贴,轮候配租。
  有关申请表格及房租补贴协议(合同)由市房改办统一制订。
  第十条 申请人应按要求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如因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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