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4日)废止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
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1]157号 2001年9月1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房产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拟定的《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本市住房供应保障体系,解决本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精神和《
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以下简称住房保障)是政府在住房领域履行社会保障职能,解决本市市区(不含江宁区)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一个重要措施,是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保障对象)是指人均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含,2001年市区为人均月收入200元),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6个月(含)以上,人均住房使用面积8平方米(不含)以下,具有市区常住户口的居民家庭。
第四条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为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制定有关办法、规定,组织全市市区的住房保障工作,指导协调各县(江宁区)的住房保障工作。各区民政局、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房改办)具体负责区住房保障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 住房保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