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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西安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改革项目责任分工
  (一)市计划、卫生、财政、体改等部门负责拟定《西安市区域卫生规划及分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市人事、编办、卫生、财政、法制等部门负责拟定《深化卫生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三)市卫生、财政、法制等部门负责拟定《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暂行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市财政、计划、卫生、法制等部门负责拟定《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财政补助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五)市地税、国税、卫生、法制等部门负责拟定《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六)市经委、医药化工、体改、卫生、法制等部门负责拟定《调整药品生产结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七)市体改、计划、经委、药监、财政、卫生、工商、物价、法制等部门负责拟定《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的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八)市卫生、民政、劳动、财政、体改、法制等部门负责拟定《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具体规定》并组织实施。
  (九)市卫生、编办、人事、财政、体改、法制等部门负责拟定《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十)市卫生、财政、计划、法制等部门负责拟定《关于加强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的意见》并组织实施。
  (十一)市体改、卫生、财政、工商、编办、法制等部门负责拟定《医疗后勤集团的组建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二)市体改、卫生、财政、工商、编办、法制等部门负责拟定《西安市企业医院分离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改革试点工作。
  (十三)市体改、经委、医药化工、卫生、财政、工商、法制等部门负责组建医药企业集团及改革试点工作。
  (十四)由市卫生、经委、药监、物价、监察等部门参加,成立西安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履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职能、负责拟定有关办法、规则、标准等并组织实施。
  (十五)市卫生、工商、体改、物价、编办、法制等部门负责拟定《营利性医疗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稿、编辑、发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动态》及宣传。
  以上配套政策待市政府正式批准后,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由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四、组织领导
  (一)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涉及多方面利益调整,对于建立完善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至关重要,是一项十分重要又相当复杂的系统工程。市、区县政府对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高度重视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一思想,周密部署,精心组织,通力合作,认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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