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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西安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3.物价、财政、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各医疗机构要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收费和药品价格,做到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在试点的基础上,区县以上医疗机构逐步实行门诊费用查询及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增加收费项目透明度。
  4.进一步降低药品的虚高价格。物价部门对政府定价的药品价格要管住管好,对其它药品要定期公布零售价,各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切实减轻社会和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
  (十)调整药品生产结构,整顿药品流通秩序,强化药品执法监督管理
  1.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西安地区医院行业发展规划,严格药品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坚决制止药品生产企业低水平重复建设。从现在起对简单扩大生产能力的项目不再审批,对生产条件落后、污染严重、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亏损,产品无市场的企业坚决实行关停并转。对片剂、胶囊等五种加工能力严重过剩的制剂项目要严格限制。
  2.鼓励医药企业打破地区、行业和所有制形式界限,以产权、产品、市场网络为纽带,组建规模化、规范化公司。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盘活存量资产,发展资本经营,走集团化、集约化经营的道路,促进企业组织结构、资源配置的优化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3.为改变我市药品经营企业规模小、效益差、人员素质低的状况,要积极推进药品零售连锁的试点工作,促进医药连锁的快速发展,抓好跨地区兼并市、区县级批发企业,使其逐步改组为区域性基层配送中心。同时做好在普通超市设乙类非处方药柜台的工作。
  4.严格核发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加强对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推进《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实施,对已通过GMP和GSP的企业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5.加大执法力度,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严格执法,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案件。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口药品的管理,继续整顿和规范药材市场,取缔非法药品集贸市场。改革药品抽验机制,完善药品质量公告制度,定期公布本市药品质量状况。
  6.试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规范医疗机构购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组建西安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制定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具体监督管理制度和运作办法,抓好试点工作。医疗机构是招标采购的行为主体,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采购,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也可自行组织招标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局组织认定,该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它国家机关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实际价格应报物价部门备案。在药品购销活动中,要积极利用现代电子信息网络技术,提高效率,降低药品流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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