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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西安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4.严格控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品收入总量,把药品收入占收入总量的比重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八)规范财政补助的范围和方式,执行不同的税收政策
  1.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政府对发展卫生事业,保障人民健康负有重要的责任。财政对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助项目主要包括卫生执法监督和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重要医学科研、基本医疗服务、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各级政府要随着经济发展不断提高对卫生事业的投入水平,市、区县政府对卫生事业投入增加幅度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并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广泛筹集卫生事业发展资金,拓宽筹资渠道。各级财政要继续保留和不断增加卫生重点领域的专项投入。
  2.市、区县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定项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主要包括项目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费用、重点科学研究项目(含设备)费用、基本医疗服务、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基本建设和设备等。对特色专科如中医、肿瘤、结核、传染、精神病等专科医疗机构,要在补助项目和定额标准上给予适当倾斜照顾。对于基本医疗服务原则上通过收费补偿,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亏损,扣除药品收支节余后的差额,由财政给予补助。
  3.区、县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以定额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安排。其财政补助根据完成的社区人群基本医疗服务和预防保健等任务的数量、质量核定。
  4.疾病控制、急救、卫生防疫、专科疾病防治、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和单位上缴的预算外资金统筹安排,按其承担的责任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给予补助。
  5.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根据医疗机构的社会公益性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6.执行国家对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医疗业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给予一定优惠。
  医疗卫生机构涉及到的工商、税务等具体事宜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九)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省级制定和调整项目,在省定基准价和其浮动幅度范围内,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卫生部门,结合本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实际医疗成本、财政补助水平和药品收支结余情况等确定。省级制定和调整项目以外的其他医疗服务的指导价格,由市物价、卫生部门按照国家医疗服务价格的方针政策、作价原则制定和调整,并报请省物价部门备案后实施。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可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实际服务成本及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2.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和医生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档次,引导患者合理分流。放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供患者自愿选择的特需医疗服务的指导价格,由医疗机构在浮动幅度范围内自主定价,报送市物价、卫生部门备案,并办理《特需医疗服务收费许可证》。考虑中医、中西医结合的特点,可适当提高其技术服务价格。卫生、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服务和特需医疗服务质量、价格的监督,必要时可实行差价管理,切实维护患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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