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强医疗机构的经营管理。进行成本核算,有效利用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行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凡社会能有效提供的后勤保障,都应逐步交社会去办,也可通过医院联合,组建社会化的后勤服务集团。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将后勤服务职能和人员从医疗机构中规范分离出来。暂不具备条件的医院可对后勤部门实行单独核算,自收自支,自负盈亏;待条件成熟后,从医院剥离出去,成为面向社会的独立经济实体。
3.深化医疗机构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以聘任(用)制为主的用人制度,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定编定岗,公开岗位标准,鼓励员工竞争,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逐级聘用并签定合同,加强对聘用合同规范化管理和合同鉴证工作。破除干部职务、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逐步建立起政府依法监督,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由择业,科学分类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用人管理新体制。
坚持按劳分配与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员工收入要与技术水平、服务态度、劳动贡献等挂钩。扩大各医院分配自主权,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4.建立新的卫生技术人员流动机制。建立西安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卫生分中心,完善卫生人才专业市场,促进卫生人才合理流动。对医疗机构的新进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制度。非卫生技术人员不得进入卫生技术岗位工作,已在卫生技术岗位的要坚决调整出来。医疗机构应减人增效,下岗分流人员的待遇及再就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医疗卫生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相应措施,切实解决好人员分流中的人事争议。
(七)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
1.对非营利性医院药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县以上公立非营利性医院药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将其扣除成本后的药品收支结余上缴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由卫生、财政行政部门定期考核后,及时合理返还,主要用于弥补医疗成本,在有剩余的情况下,可用于医疗基础设施改造、社区卫生服务、预防保健等其他卫生事业,各级财政、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扣留或挪作他用。
在逐步规范财政补助方式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基础上,选择有条件的医院逐步进行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的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2.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的要求,加强对药品收支的管理,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努力降低药品采购成本,严格执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减轻群众负担。
3.社区卫生服务组织、门诊部及个体诊所除可经销由省级卫生、药品监督部门审定的常用和急救用药外,不得从事药品购销活动。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