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理顺和完善卫生监督体制。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卫生行政部门的社会公共卫生、医疗执业的监督职能,实现卫生监督综合执法。组建市、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加大对卫生相关产品、社会公共卫生、传染病和职业病防治及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力度。
(二)实施区域卫生规划,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1.加快实施区域卫生规划。根据《西安市区域卫生总体规划》的要求,区域内所有卫生资源应全部纳入规划范围。今后全市所有新增卫生资源,特别是城市医院的设置和扩建、病床规模的扩大、大型医疗设备的购置,无论何种资金渠道,都必须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和管理权限,按照审批程序分别由市、省以及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2.采取多种措施,调整和优化西安地区卫生资源的存量和增量。
城市二级以下医院要转变功能,面向社区,部分医院可转向护理、康复服务;对医疗服务量长期不足,难以正常运转的医院,要积极引导其拓展新的服务领域,或通过兼并、撤销等方式进行调整。优化卫生技术人员结构,引导富余人员向基层、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和医疗服务薄弱的农村地区流动;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培养全科医生,满足医疗事业发展的要求。
鼓励、支持医疗机构合作、合并,共建医疗服务集团。可利用行政手段或以竞争机制与经营管理为纽带,促使各医疗机构进行联合、重组,共用人力、设备等资源,形成特色专科优势。达到优化配置,减少浪费,促进发展的目的。
(三)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
1.按照医疗机构的性质、社会功能和其承担的任务,将医疗机构划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实施不同的财税、价格政策。实现医疗服务的规范化和多样化,满足不同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占主导地位,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国家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机构,承担着疾病诊治、科研教育、预防保健、计划生育、健康教育、康复护理等多项社会卫生工作任务,是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主体,由同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2.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划分,是深化卫生体制改革的有益探索。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认真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拿出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财务监督管理。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类核定发证,财税部门执行国家有关财税政策。
3.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卫生机构社会化进程。企业卫生机构是本市重要的卫生资源,要打破条块分割,把企业医院纳入区域卫生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分类指导。逐步将具备条件的企业卫生机构从企业分离出来,或移交政府管理,或组建独立的事业法人。仍保留在企业的卫生机构,要合理确定功能和规模,接受卫生部门的行业管理,在保证本企业医疗保健任务的前提下,面向社会服务。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使企业医院的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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