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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西安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西安市城镇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发[2001]127号 2001年10月8日)


  西安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西安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调整,是一项十分重要又相当复杂的系统工程,直接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改革积极稳妥进行。

西安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西安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001年9月4日)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和《陕西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0]1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西安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总体目标
  西安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同步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三项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突出西安城市特点、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疗服务市场相适应的医药卫生体制。力争通过三年左右的努力,使卫生行政部门职能明显转变,卫生资源的配置趋向合理;转变运行机制,推进公立医疗机构综合改革并取得实效;实施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基本形成规范、多元的投入和补偿机制;完善药品监督管理,建立与市场有序规则相适应的药品生产流通体制;进一步健全多层次的医疗服务体系,以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努力满足城镇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提高市民的健康水平。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
  1.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转变职能、政事分开,打破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按照西安市区域卫生规划的总体要求,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对区域内所有卫生资源进行统一规划、审批、调整、监督、评价,依法对西安地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实行行业管理。
  2.市卫生、计划、财政等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等医疗服务要素的许可准入制度。市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医疗服务技术规范,严格管理、严格审查、依法监督,严禁不符合要求的医疗服务要素进入医疗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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