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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污水处理和
垃圾处理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的通知
(川价工[2001]163号 二00一年九月五日)


省电力公司:
  根据我省电力市场实际情况,为支持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四川电网的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生产用电实行优惠价格,属非普工业用电的,按每千瓦时0.25元并征收三峡基金、农网还贷资金执行;属两部制电价的,电度电价按每千瓦时0.22元,基本电费按国家规定执行。同时享受新引进外资企业的丰枯峰谷浮动的优惠政策。地方电网可参照此优惠政策,由市州物价局制定具体优惠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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