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区级社区服务中心设有残疾人专门设施,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兼有残疾人服务设施。区级不少于500m2,街道不少于200m2。
(七)社区残疾人法律服务
1.区建立残疾人法律援助站,制度健全。
2.在本社区开展《
残疾人保障法》、《
无锡市残疾人保护条例》和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方针、政策的社会宣传工作。
3.社区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民事调解组织要及时了解社区内残疾人权益保障状况,听取残疾人意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服务,调解有关纠纷,对歧视、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及时处理,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4.社区负责安全保卫的人员要对残疾状况较重、经常留在家中的残疾人定期走访,消除不安全因素。区、街道和社区居委会走访残疾人经常化。
(八)社区志愿者助残工作
1.街道成立“助残志愿者联络站”,社区要积极发展助残志愿者队伍,建立助残义工队伍,使社区助残队伍成为社区志愿者队伍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2.组织协调志愿者进行多种形式的助残活动,帮助残疾人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3.组织开展“全国助残日”和“国际聋人节”、“国际盲人节”等活动。
(九)社区残疾人管理工作
1.对社区残疾人实行规范化、档案化管理,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并实现市、区、街三级联网。各社区按市统一规定和市残联要求建立台帐。
2.各社区在社区居委会内制定一块残疾人工作公示板,较为详细地反映社区残疾人基本情况、组织机构、工作制度、为残疾人服务项目等内容。公示内容也可合并在社区居委会“居务公开栏”内。
(十)社区残疾人工作队伍建设工作
1.社区残疾人协会成员,须加强有关残疾人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业务知识的学习,掌握工作方法,提高政治业务素质,适应工作需要。
2.社区残疾人协会成员要热爱残疾人事业,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3.市、区、街道共同做好对社区残疾人协会成员的培训。
四、加强社区残疾人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把社区残疾人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各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把社区残疾人工作纳入各自的社区建设工作领域,深入社区指导社区残疾人工作的开展。
各级残联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积极参与社区建设,与各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做好社区残疾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