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
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1]193号 2001年8月24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纳税人在1997年1月1日至2000年底发生的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查核实,报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可按规定冲减企业当期的应税营业额。具体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申报审批
  1、凡设有省级银行(保险公司)的,对其所属机构在1997年1月1日至2000年底发生的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实行银行(保险公司)系统自下而上逐级汇总,由省级银行(保险公司)集中申报审批的方式。基层银行(保险公司)营业机构(办事处、分理处等)对1997年1月1日至2000年底发生的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进行统计,并填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已税应收未收利息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见附表1),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盖章后报县级行(保险公司),县级行(保险公司)对所属单位上报的《核定表》进行汇总,填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已税应收未收利息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表2),经同级国税机关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级行(保险公司),市级行(保险公司)对所属县级行上报的《审核表》,进行汇总并经同级国税机关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级行(保险公司),省级银行(保险公司)将所属市级行(保险公司)上报的《审核表》汇总后,写出书面申请报告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2、对没有省级银行(保险公司),但在市、县(市、区)设有机构的银行(保险公司),由基层银行(保险公司)营业机构(办事处、分理处等),对1997年1月1日至2000年底发生的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进行统计,填报《核定表》。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盖章后报县级行(保险公司),县级行(保险公司)对所属单位上报的《核定表》进行汇总,填报《审批表》经同级国税机关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级行(保险公司),市级行(保险公司)对所属县级行上报的《审核表》进行汇总后,报市级国税机关,由市级国税机关审核后写出书面报告,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