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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龙感湖管理区开征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龙感湖管理区开征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批复
(鄂价能交函字[2001]90号 2001年8月28日)


黄冈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龙感湖管理区在城区范围内开征电力公用事业附加费的请示》(黄价重字[2001]176号)收悉。为支持龙感湖管理区城区公共事业的发展,同意该区辖区内执行湖北省统一销售电价的地区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即执行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366号文件附表二规定的销售电价。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应严格按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1978]建发城字第584号[1978]财预字第126号文件的规定使用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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