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做好涉及农牧民价格和
收费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藏价检[2001]79号 2001年9月7日)
各地、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下发的《国家计委关于贯彻全国减轻农民负担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计电[2001]74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涉及农牧民价格和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规范价格和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农牧民负担,现结合西藏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温家宝副总理在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以及区人民政府主席列确同志对我区减轻农牧民负担的几点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江泽民总书记“七一”讲话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减轻农牧民负担、增加农牧民收入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政策上来,认真扎实地做好清理整顿涉及农牧民价格和收费工作,规范农村市场经济秩序,切实减轻农牧民负担。
二、进一步做好涉及农牧民价格和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的通知》(藏价费[2001]77号)要求,继续深入并全面做好清理整顿涉及农牧民价格和收费工作。凡违反中央和自治区两级审批权限设置的涉及农牧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一律取消;符合审批权限规定的收费,也要认真审核,收费标准过高的建议重新审核予以降低。要继续清理整顿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强制服务收费、搭车收费和搭售商品,不得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
三、深入开展农村中小学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据自治区教育厅、物价局、监察厅下发的《关于加强我区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意见》(藏教厅字[2001]56号)和《关于调整我区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藏教委字[2000]39号)精神执行。取消省级人民政府以下设置的所有涉及农牧民中小学收费。强化监督检查,加大查处力度。
四、继续抓好农村电价和农牧民建房收费的专项治理工作。农村电价的专项治理,要结合农网改造全面进行,认真执行自治区物价局下发的《关于开展农村电价和电网改造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藏价检[2001]67号)精神,继续实行农用电优惠政策。农牧民建房收费的专项治理,要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
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1]1531号)的规定,重点是保证中央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落实,取消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村镇规划管理费等收费项目,不得再向农牧民收取土地登记费、新菜田开发基金等。各地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查处农村电价和农牧民建房过程中的乱收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