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四川成都瑞康建筑设计院收费标准的函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四川成都瑞康建筑设计院收费标准的函
(成价函[2001]213号 2001年9月10日)


四川成都瑞康建筑设计院:
  你院《关于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报告》收悉。为了规范勘察设计市场,加强勘察设计收费的管理,便于你院更好地开展工作,经研究,并请示省物价局,同意你单位的收费项目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建筑工程设计收费:
  1、民用建筑:按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375号文)规定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费率收费标准”和“民用建筑设计收费定额调整系数”的标准乘以0.85的系数收费。
  2、工业建筑:按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375号文)的相关各项收费标准乘以0.85的系数收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