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四川成都瑞康建筑设计院收费标准的函
(成价函[2001]213号 2001年9月10日)
四川成都瑞康建筑设计院:
你院《关于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报告》收悉。为了规范勘察设计市场,加强勘察设计收费的管理,便于你院更好地开展工作,经研究,并请示省物价局,同意你单位的收费项目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建筑工程设计收费:
1、民用建筑:按原国家物价局、
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375号文)规定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费率收费标准”和“民用建筑设计收费定额调整系数”的标准乘以0.85的系数收费。
2、工业建筑:按原国家物价局、
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375号文)的相关各项收费标准乘以0.85的系数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