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
(湘政发[2001]2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绿化工作,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城市绿化建设
城市绿化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保持水土、涵养水源、调节气候、净化空气、隔离噪音污染、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公益事业;是加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城市现代化水平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城郊农业结构调整,带动城乡经济共同发展的有效措施。“九五”期间,我省城市绿化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城市绿化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是,当前我省城市绿化面积总量不足,绿地建设不配套,城市之间发展不平衡,有的对城市绿化建设重视不够。投入绿化资金不多,侵占绿地、乱砍树木、损毁古树古木的事件时有发生,城市绿化整体水平不高。各级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正确处理好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经济建设与环境建设的关系,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搞好城市绿化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整体水平。
二、确定目标,狠抓重点,积极推进城市绿化建设
城市绿化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为中心;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以种植树木为主,努力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绿地系统。总体目标是,争取经过5至10年的努力,使我省城市绿化指标接近或达到全国先进水平。2005年,全省城市建成区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分别达到30%、35%、8平方米以上、不低于5平方米,并创建若干个国家级、省级园林城市。2010年,城市建成区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分别达到35%、40%、10平方米以上、不低于6平方米,并创建数量可观的国家级、省级园林城市。
(一)加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工作。各市、县政府要按照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总体要求,认真制定或修订绿化规划。抓紧编制和完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全省各城市都要在2002年底前完成新一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工作。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各项绿化用地指标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对于城市重要区域和特殊单位的各类绿地范围和保护控制线,按以下标准执行;城市规划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十五”期末,实现城市规划建成区每500米距离建成一处具有一定规模的街心公园、小游园、绿化广场。城市新建区绿地率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5%,旧城区改造后绿地率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城市苗圃用地不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城市内河、湖泊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30米。一切建设项目的绿(林)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达到下列标准;新建居住区内不得低于35%,其中用于建设公共绿地的土地不得低于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10%;新建工业项目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得低于30%;新建医疗卫生单位、科研单位、宾馆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得低于35%;城镇、独立工业区内的建设项目分类及其标准,参照城市建成区执行。城区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城市建成区和郊区的各类绿地应当合理布局。要加强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按照建设全国绿色通道的总体部署和建设城市绿色屏障的要求,大力推进城郊绿化。在城市周围和城市功能分区的交界处,要建设绿化隔离带,充分发挥其防风、固沙、和净化环境的作用。在城市总体规划中没有设置绿化隔离带的城市.修订规划时要给予安排。绿地系统规划方案,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上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专家评审,按法定程序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分布,接受群众监督。要建立并严格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划定的各类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不得改作它用,更不能进行新的经营性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