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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新增省级重点野生动物(水生)资源品种收取保护费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新增省级重点野生动物(水生)资源品种收取保护费标准的通知
(川价函[2001]200号)


省水利厅: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以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为了生态平衡,使我省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步入良性循环管理机制,现将我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征收标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经批准捕捉省级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渔业水产部门缴纳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对经批准经营省级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按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实际成交额的4%,向经营方收取资源保护费。
  三、对经批准利用省级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举办表演、展览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其收入的2%收取资源保护费。
  四、对批准捕捉、收购,利用省级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进行科学研究的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免收资源保护费。
  五、对未经批准捕捉、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按《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规定处罚,不得收取资源保护费。
  六、凡经营捕捉、运输、驯养繁殖的单位和个人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捕捉证,收取工本费5元,驯养繁殖省级重点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每证收取5元。运输证每证为5元,经营许可证,每证为10元。
  七、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八、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按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字(2000)127号)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保护费主要用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资源调查、宣传教育、驯养繁殖、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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