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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流动工人档案保管费收费问题的复函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流动工人档案保管费收费问题的复函
(鄂价费函字[2001]95号 2001年9月11日)


武汉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劳动部门有关收费政策予以明确的请示》(武价行费[2001]77号)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关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省物价局、省经贸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纠风办《转发和贯彻国家计委、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对企业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鄂价费字[1998]387号)的规定及国家和省关于治乱减负的要求,劳动部门对失业和下岗分流人员的档案进行保管,不得向失业、下岗分流人员以及原所在企业收取“流动工人档案保管费”。在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下岗分流人员进再就业中心期满,在社会上没找到工作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属于失业人员,劳动部门对其档案进行保管,也不得向单位或个人收取“流动工人档案保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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