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火灾探测器清洗等收费标准的批复
(皖价服[2001]298号 2001年9月14日)
安徽华安火灾探测器清洗服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申报核定火灾探测器清洗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维修、调试、开通等收费标准的请示》(皖华安[2001]006号)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火灾探测器清洗、维修等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如下:
(元)
通调试费 10%综合费率收取
二、以上服务项目的实施,应坚持用户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接本文后,你中心应到我局申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收费时要明码标价,亮证收费,出具税票。主动接受用户和物价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