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中第35-37行,为按照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递延资产摊销。
表中第38行,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90号)的规定,批准列支的当期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净损失和固定资产盘亏、毁损和报废净损失。
表中第39行,为当期汇兑收益减汇兑支出所发生的净损失。
表中第40行,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批准列支的坏账损失。
表中第41行,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租赁房屋等各项资产所支出的租金。
表中第42行,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的各种技术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费用比上一纳税年度增长10%以上时允许的附加扣除优惠。
表中第43行,为按照《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512号科目“销售税金”科目列支的销售税金及附加。
表中第44行其他支出,为不属于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
七条规定的不得扣除的成本项目,同时又未包括在第22-43行各项目中的成本、费用支出。
第(21-1)-44行“帐载金额”栏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执行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的数字填写,“按税法规定自行调整后的金额”栏为按照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税收政策规定调整后的金额。
逻辑关系式为:
21-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
八、所得额
表中第45行,为第19行减去21行后的数额。
逻辑关系式为:45=19-21
表中第46行,为按照应税收入减去与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支出后的经营亏损数额。即按照税法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弥补以前年度的经营亏损数额。
表中第47行,为按照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减征、免征的企业所得额。第9-18行准予扣除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项目的内容不在此填写。没有减免所得税的单位不填写此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