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准予扣除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项目金额
表中第9-18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第二条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的内容及财政拨款金额填写。第9行填写合计数,第10-18等填写分项目数。“帐载金额”栏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执行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的数字填写,“按税法规定自行调整后的金额”栏按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调整后的金额填写。
逻辑关系式为:9=10+11+12+13+14+15+16+17+18
五、应纳税收入总额
表中第19行,为第1行减去第9行的数额。
逻辑关系式为:19=1-9
六、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的比重
表中第20行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的比重,为按税法规定自行调整后金额栏第19行“应纳税收入总额”除以第1行收入总额所得出的百分比。
逻辑关系式为:20=19÷1
七、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金额
采用单独核算应纳税收入对应支出项目及金额的单位,表中21行等于21-1行;采用分摊比例法计算应纳税收入对应支出项目及金额的单位,表中21行=21-1行×20行。表中21-1行,为第22-44行的合计数。
表中第22行,为《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509号科目“成本费用”的内容。
表中第23行,为按照上海市国家(地方)税务局沪税所一(2001)285号文件第三条列支的工资支出金额。
表中第24-29行,为根据税法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公益救济性捐赠、业务招待费、利息净支出的金额。
表中第30行,为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规定批准,由总机构提取的管理费金额。
表中第31-34行,为按照《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504号科目“事业支出”、505号科目“经营支出”中列支的社会保险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