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上海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略)
上海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
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一)《上海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为本市统一规范格式的纳税申报表,凡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本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和本表要求,按期填报本表申报纳税。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论盈利或亏损,都必须真实、完整、准确地填写本表,并按企业所得税纳税的要求附送其他附表。同时,必须报送会计报表和收支情况说明书,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基建投资表、事业支出明细表、经营支出明细表、会计报表附注。
(三)《上海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为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通用表式。纳税人申报季度纳税时,填列第1、9、19、20、21、21-1、45、48、49、50、51、54、55、56行次;申报年度纳税时,须填列全部内容。
二、表头项目
(一)纳税人识别号:按税务登记证及税务登记表上的纳税人识别号填写。
(二)税款所属期:填写税款所属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时期。
(三)纳税人名称:填写单位名称全称。
(四)地址:填写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登记地址。
(五)电话号码:填写财务部门电话号码。
(六)单位类别:按本单位属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类别填写。
(七)预算级次: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划分,填写收入级次。
三、收入总额
表中第1-8行,填写纳税人的所有收入项目。第1行,填写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含免税收入),第2-8行填写分会计科目金额。“帐载金额”栏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执行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的数字填写,“按税法规定自行调整后的金额”栏按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调整后的金额填写。
逻辑关系式为:1=2+3+4+5+6+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