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摊比例的方法和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成本、费用、损失额的计算,按《通知》第七条第二、三款规定执行。
四、有关税前扣除工资的范围、标准
事业单位执行国务院和市政府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经本市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内,按实际发放数在税前扣除;按工效挂钩办法核定提取的工资额,高于当年实际发放工资额的部分,当年不得在税前扣除,但在以后年度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在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按实扣除,有关单位应建立备查簿进行登记备查。凡不实行以上两种办法的事业单位,按市税务局统一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扣除。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资税前扣除办法比照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适用税率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对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单位,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单位,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六、有关征收规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依法按季度和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海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按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各财税分局要做好市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户统计工作。
七、本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65号(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一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