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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补充意见部分”已被: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5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
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所一[2001]285号)


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如下,请与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征[1997]157号)一并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一、适用范围
  由市各财税分局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经国家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或组织。
  社会团体:经国家民政部门或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单位或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经国家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单位或组织。
  二、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通知》第二条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现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规定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应在本通知下达后三十日内向上海市国家(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受理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和税收户管核准手续。
  三、应纳税收入支出项目的确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对应纳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相应支出项目,按照配比原则,可采取据实划分或分摊比例的方法进行核算。若纳税人采取分摊比例的方法,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核算方法一经确定,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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