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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29、建立完善以现有高等师范院校为主体,其他高等学校参与,培养培训相衔接,适应我省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要求的开放的教师教育体系。加强师范院校学科和专业建设积极推进师范教育课程体系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鼓励综合性大学和其他非师范类高等学校举办教育院系或开设获得教师资格所需课程;支持有关师范院校实施现代远程教育,建设开放式教师教育网络学院;加强高等师范院校与中小学的联系和合作。
  30、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认真开展新任教师培训、教师岗位培训、骨干教师培训、提高学历培训,力争到2010年,小学教师90%达到专科学历,中学教师80%达到本科学历,高中阶段教育的专任教师有一定比例达到研究生学历。“十五”期间,培养一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起骨干、示范作用的优秀教师和教育名家。重视信息技术、外语、艺术和综合类师资的培养培训,改变这些学科师资严重不足的状况。
  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省、市、县、乡(校)四级教师培训网络建设。市级教师继续教育基地建设要根据当地师范教育资源统筹规划;加强县以下教师培训网络建设,建立乡镇中小学教师培训点,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校本培训。充分发挥现代远程教育在教师培训中的作用。对贫困地区教师实行免费培训。
  31、加强教师编制管理。省编办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编制标准,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新的编制标准出台后,由县市区统筹,重新核定教职工编制,规范学校内设机构和岗位设置,加强编制管理。对违反编制规定擅自增加教职工人数的,要严肃处理。不再单设乡镇教育办(联校),可与乡镇中学或中心小学合署办公并合理核定编制。
  依据中小学教师编制标准,合理调整教师队伍。“十五”期间,严格控制小学教师人口,原则上不再录用新的小学教师;初中教师按照总量平衡的原则,适当补充音乐、美术、英语、信息技术和综合课等学科的合格教师。
  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聘用制度。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考核等管理职能。凡没有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一律不能进学校任教,坚决辞退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和长期代课教师,精简中小学非教学人员。严禁把乡镇机构分流人员安排到各级各类学校。推行教师聘任制,实行竞争上岗,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教师任用新机制。根据中小学和幼儿教师的职业特点,实现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任的统一。建立激励机制,健全和完善考核制度,辞退不能履行职责的教师。
  32、改革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和聘任;其他中小学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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