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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留足发展资金后,可以适当安排经费奖励举办者,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向学生收取教育储备金。
  18、城市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3%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主要用于改善城镇中小学办学条件。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教育费附加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严禁挤占、挪用和截留。
  19、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支持力度。认真组织实施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按照教育部、财政部的要求,科学制定项目规划,积极创造条件,确保工程顺利实施。继续做好贫困地区教育对口支援工作。
  完善落实中小学助学金制度。从2001年开始对贫困地区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进行免费提供教科书的试点,在农村地区推广使用经济适用型教材。采取减免杂费、书本费、住宿费等办法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负担。
  20、合理调整中小学布局。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把方便学生上学与提高学校规模效益结合起来,合理规划和调整学校布局。在交通不便、人口分散的偏远地区仍需保留必要的教学点;在有需要又有条件的地方,鼓励举办寄宿制学校。学校布局调整要与危房改造、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规范学制、城镇化发展、移民搬迁等统筹规划。调整后的校舍等资产应确保用于发展教育事业。
  城镇新建居民住宅区,必须按规定配置幼儿园。小学和初中,其基建经费纳入该区的开发计划。城镇新建、扩建规划中要优先考虑学校建设用地,根据“先学校用地、后开发用地”的原则,将学校用地纳入城镇建设整体规划。
  21、坚决禁止在义务教育阶段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各级政府不得向学生收取“口子费”、“统筹费”、“教育维持费”等。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组织和个人不得要求学校代其向学生收取任何行政性、事业性、公益性费用,不得通过学校向学生推销省定中小学生用书目录之外的任何报刊。书籍、音像制品、学习用品和其他商品。学校或教师不得向学生跨学期收费,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家长捐资助学,不得向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收取额外费用,不得利用课外活动、节假日、双休日组织学生进行有偿补课,不得对学生进行经济处罚,不得向学生收钱、收物充当勤工俭学收入,不得为学生代办各类保险以及其他擅立项目或者超标准收费。
  凡试行“一费制”的地方,除按规定标准收取杂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减少的杂费收入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妥善解决的办法。
  坚决禁止向学校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除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有明文规定之外,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一律不得向学校收取任何行政性、事业性、公益性费用;不得向学校乱摊派、乱罚款。对各种违规向学校收费的行为,学校应坚决抵制,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四、适应新时代对人才培养提出的要求,扎实推进素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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