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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实行专户存储,全额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中小学的校舍维护、危房改造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方面。严禁将教育费附加用于发放教师工资,严禁以农村教育费附加收入抵顶财政对教育的预算拨款,严禁扣减、挪用农村教育费附加。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县市,因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教育经费,当地人民政府应在改革后的财政预算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优先安排,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农村税费改革前的水平。
  15、保证学校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公用经费。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学校维护正常运转所需开支的业务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属于公用性质的费用。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要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定额核定工作确保学校正常运转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01]38号)要求,根据各县市区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情况,针对贫困地区、一般地区和发达地区。以县市区为单位合理核定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
  学校收取的杂费,应全部留作学校的公用经费开支,不得将学校杂费用于教师工资、福利和基建等方面的开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平调农村中小学收费资金;严禁借收费搞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切实加强对收费资金的监管和检查,完善举报制度,对违反规定乱收费和挪用挤占中小学收费资金的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加强教育财务管理,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学校公用经费不足部分,由县、乡两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教育办(联校)不得对所属学校的杂费进行统筹。
  16、逐步提高基础教育基建投资在财政性基建投资中的比例。结合国家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基本消除2000年底以前的中小学危房。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县市,应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危房改造资金;可用财力不够的,应在上级转移支付中优先保证。
  农村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改造危房或新建扩建校舍所需资金,主要在农村教育费附加中安排,确需向社会集资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定项限额提出方案,经乡镇人大审议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应将集资数额和使用情况张榜或采取其他方式公布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提倡农民通过义务劳动支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
  实施“两基”过程中的学校建设负债,属政府行为的,经核实后纳入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消赤减债整体规划,实行债务主体转移和剥离,由各地政府负责逐年消除。
  17、积极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利用非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企事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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