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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11、切实加强对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试验的领导和管理。按照有利于吸收社会资金、改造薄弱学校、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满足群众教育需求的原则,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可以选择薄弱学校。国有企业所属中小学、政府新建的学校按民办学校运行机制进行改革试验。
  12、积极稳妥地搞好国有企业中小学分离工作。企业中小学分离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当地政府统筹决策。分离企业自办的中小学,应先将管理学校的职能移交当地政府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有计划地进行,保持平稳过渡,不得影响学生就学和降低教学质量,学校正常经费要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筹措,并予以保证。移交时,学校的整体资产无偿划拨,确保教育资源不流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学校的资金。土地、校舍、设施、设备等资产;学校人员的移交以移交前在职人员为基础,专任教师参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编制标准,并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审定合格后接收,非教学人员按当地学校编制比例划转。分离企业自办的中小学校,除政府外,还可通过改革办学体制,实行多种办学模式,如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其他社会力量联合办学。铁路运输及中央在湘企业自办学校的分离移交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企业要继续办好未分离的中小学。
  三、建立健全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提高投资效益
  13、各级政府必须依法保障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从2001年起,中小学教师工资实行县级财政统一发放。县级可用财力有能力保证教师工资的县市区。如拖欠教师工资,应及时调整支出结构,加大财政对教育的投入,优先保证教师工资足额发放;对财力不足、确实不能保证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的县市区,在申报核实的基础上,通过中央和省、市州转移支付的办法解决。
  教师工资实行县级财政统发后,原乡镇财政收入中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的部分要相应划拨上交到县级财政,县级财政要按规定设立工资资金专户,并在工资资金专户下设立教师工资专账,单独反映教师工资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
  财政安排的教师工资性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编制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及标准。通过银行直接拨入教师在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中。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将以往形成的教师工资老欠优先纳入当地消化行政事业单位工资老欠的整体方案,尽快消化,并防止发生新欠。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教师工资的监管,落实举报制度。对于不能保证教师工资发放,挪用挤占教师工资资金的地方,一经查实要停止中央与省财政的转移支付,扣回转移支付资金,并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14、依法继续做好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和管理工作。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在不超过1997年绝对额和“一定三年”不变的基础上,保持原收取比例和金额不变,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收取,严禁通过学校向学生和家长征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农户,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应予减免,减免对象一般控制在农业人口数的5%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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