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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5、全面落实基础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凡基础教育管理权限下放到乡镇的,应一律上收到县一级,否则停止对该县市区的各项教育补助,并取消其基础教育方面的荣誉称号。
  6、省人民政府负责基础教育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措施;采取经费支援和政策倾斜等措施,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扶持力度,支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发展。
  7、市州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基础教育的管理、指导与建设。制订本地区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明确目标任务;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发展基础教育;对本市州贫困地区安排适当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专款的配套资金;将中小学校建设和青少年校外活动场地纳入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城镇扩建或建新区,要按规定配套建设好中小学校。
  8、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基础教育的管理和发展承担主要责任。负责统筹规划基础教育的发展,加强中小学建设,合理制订调整学校布局方案,并组织实施;统一管理基础教育经费,发放教师工资;统一管理中小学校长、教师。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义务教育巩固、提高,积极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和幼儿教育,加强示范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调动各方面力量发展基础教育。
  9、乡镇人民政府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教育办学责任,根据国家规定筹措教育经费,用于乡、村两级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
  乡、村两级应建立“控流保学”责任制,确保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负责划拨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须的土地;维护学校的治安和师生的安全。
  10、基础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稳妥推进办学体制改革,促进社会力量办学健康发展。义务教育坚持以政府办学为主以社会力量办学为补充,在国家为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提供足够学位的前提下,县城以上城镇可以举办少量有特色的民办初中、小学、学前教育以政府办园为骨干,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学前班、幼儿园、托儿所等各种形式的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以发展公办学校为主。主要挖掘现有学核潜力,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初、高中分离,扩大办学规模。改善办学条件;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民办高中学校。
  民办学校在招生、教师职务评聘、教研活动、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民办学校加强指导和监督严格审核办学资格和条件,规范办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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