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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市区商品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
整顿市区商品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1]14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青岛市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整顿市区商品市场秩序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九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整顿市区商品市场秩序的意见


  近年来,我市通过开展占路市场整治和创建规范化市场等一系列活动,在规范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等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是,从总体上看商品市场管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非法占路市场的回潮,暴市、游商浮贩占路经营屡禁不止;有的农贸市场经营设施不完备,脏、乱、差现象比较严重;个别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形同虚设,经营秩序混乱;非法开办市场的现象时有发生等。为切实加强商品市场的管理工作,促进其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整顿市区商品市场秩序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创建文明城市和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的要求,与当前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相结合,坚持整顿与规范并举,治标与治本同步的原则,通过加大对市场的整治力度,规范市场秩序,全面提高我市商品市场管理水平和总体运行质量,以适应城市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二、整顿的主要内容
  (一)清理非法市场。重点清理取缔非法占路(占地)的早夜市、摊点群、沿街烧烤和市场暴市、游商浮贩。对未经批准开办市场的单位,要依法进行处罚。
  (二)治理扰民市场。对卫生脏乱差、噪声污染等影响群众生活和城市环境的市场,要进行重点整治,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责令关闭。
  (三)调整夜市布局。对部分影响市容和交通、不适应城市管理、设置不合理、管理不到位的夜市,要按照有关夜市的设置标准和管理要求,在布局上重新进行调整,并加强管理工作,从根本上解决夜市提前上市、拖市和暴市问题。
  (四)规范未达标市场。按照“六规范”、“十统一”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商品市场的规范化管理。现有已开业但尚未达到规范化管理要求的各类商品市场,在今年12月底以前都要达标。否则,依法予以停业或撤销。所有新建农贸市场,要按照《青岛市市区农贸市场建设标准》进行建设,对达不到建设标准要求的不得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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