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参加竞买人报名、索取有关文件,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格身份证明。
3、按照拍卖文件要求对竞买人资格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交付保证金,发给竞买资格证书和统一编号的应价牌。
4、在约定时间、地点按以下程序公开拍卖:
⑴主持人简介拍卖土地位置、面积、用途、规划要求及其他有关事项;
⑵公布拍卖起叫价;
⑶竞买人按规定方式竞价,最后应价者即为买受人;
⑷主持人宣布拍卖地块买受人,土地管理部门当即与买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5、买受人在规定时间内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规定期限付清地价款后,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二条 中标人或买受人可凭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有关手续。
中标人或买受人应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开发建设,不得擅自更改,违者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中标人或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可抵作等额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计息)。其它竞投(买)人所交保证金由土地管理部门在招标或拍卖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不计息)。竞投(买)人所交保证金应存入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土地招标、拍卖成交后,中标人或买受人不按规定时间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在二年内不得申请竞投(买)土地。该地块由土地管理部门重新组织出让。
第十五条 中标人或买受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付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依法解除合同,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将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已建房屋等不动产无偿收归政府,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出让方未按合同要求提供出让土地的,中标人、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双倍返还定金,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六条 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应遵循依法、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竞投(买)人应了解招标、拍卖地块的有关情况,并依法参与,不得弄虚作假或串通应价。
第十八条 外地企业、单位、个人来我市投资,参加土地使用权竞投(买)的,前十位中标人或买受人,按下述办法给予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