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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

  拟订的出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土地招标、拍卖的出让底价应经有地价评估资质的机构,按国家和省规定程序评估,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举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土地管理部门应提前发出公告,公布竞投(买)的时间、地点、地块,并向竞投(买)人提供拟招标拍卖地块的有关资料(包括面积、位置、用途、开发程序、规划要求、土地使用年限及有关规定,竞投(买)人须具备的条件和竞投(买)的规则等,并接受咨询。
  第九条 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
  1、发布招标公告。由土地管理部门于开标之日前30日将招标地块信息向社会公布。公开招标采用公告形式,邀请招标采用向有关单位(个人)发送招标通知书形式。
  2、投标人报名并提供资格身份证明文件。资格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企业注册证明及资质等级证书,主要开发经历,资金或财务资信等。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领取有关招标文件并交付保证金。
  4、投标。投标单位编制标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密封的标书投入指定标箱。
  5、开标。邀请各投标单位及有关部门人员召开开标会议,宣布评标办法,现场当众启封验标、宣读标书并宣布标底。
  投标人有权要求查询开标记录及附件。
  6、评标、决标。评标小组可以选用下列方法确定中标人:
  ①出价最高者;
  ②依据竞投出价,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期限及开发建设方案等要素,评出综合得分,最高得分者为中标人。
  7、向中标人发出书面中标通知书。
  8、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日期内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9、中标人按合同约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十条 所有竞投人报出的最高地价均低于出让底价,或达不到招标条件要求的,组织招标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宣布终止该宗地的招标工作。
  第十一条 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
  1、发布拍卖公告。土地管理部门在公开拍卖土地日之前30日内发布拍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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