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2001年稻谷收购价格的通知
(皖价电[2001]40号 2001年9月10日)
各市、县(市)物价局、粮食局:
根据国家计委、
国家粮食局《关于2001年稻谷收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433号)精神和湖广区稻谷收购价格衔接会议达成的意见,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将2001年稻谷收购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购价格。今年中籼(杂交)稻(中等质量标准,下同)、晚籼(杂交)稻保护价每50公斤为52元、54元,粳稻保护价维持上年水平不变,即每50公斤58元。等级差价仍按上年规定执行。即以三等保护价为基础,每50公斤相邻的两个等级差2元。稻谷定购价与保护价执行同一价格。
在市场价高于保护价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市场价格敞开收购,不得以执行保护价为借口压价收购,损害农民利益。
二、落实优质优价政策。优质稻谷收购价格在高于省定保护价基础之上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及其他具有收购资格的用粮企业合理确定收购价格。具体优质品种由省农委、省粮食局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与邻省接壤县(市)做好稻谷价格的衔接工作。按照“同品种、同品质、同价格”的原则使收购价格水平与邻省保持一致。同时,要开展邻省稻谷价格动态监测,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及重大事态,制定有效措施,加大市场检查力度,特别是要加大对边界市场的检查力度,杜绝外省低价稻谷冲击我省市场,确保我省境内保护价政策正确落实,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四、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增强全局意识和政策观念,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切实做到按保护价常年、常时挂牌敞开收购,不限收、不拒收、不停收。经批准入市收购保护价范围内粮食的行业,也必须严格执行保护价格政策,其收购价格不得低于保护价。各粮站要将价格与样品摆放在收购现场的明显位置,提高价格政策的透明度,以便群众对照,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粮食价格监测和发布工作。各级物价部门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有关粮食价格监测要求,努力提高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时效性。合肥、滁州、巢湖、宣城、马鞍山五市从9月15日起,每旬上报一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中籼稻、晚籼稻和粳稻平均收购等级、实际收购价格以及集贸市场价格;与我省交界的邻省边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际收购价格以及集贸市场价格。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物价局商品价格处传真:0551--2632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