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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等部门《陕西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离休干部因患病而在本统筹地区医疗机构无法确诊或无法治疗须转外地诊治的,须经医疗机构副主任以上医师或科主任提出转诊意见,院医保办审核登记,同时通知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持病情摘要、转诊证明、《离休干部医疗证》,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诊转院治疗。
  第十六条 离休干部赴外地探亲期间患病,可在当地公办医疗机构诊治,大病住院要及时通知所在单位,并由单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备案,其医药费用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凭病历、处方、有效发票、医疗证及单位证明统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第十七条 异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可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或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支,数额较大的可由所在单位垫支,每季度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第十八条 离休干部因中风、瘫痪或恶性肿瘤晚期等原因致行动不便者,经定点医疗机构科主任提出意见,院医保办签署意见,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可设置家庭病床。家庭病床每一疗程不超过两个月,如超过须重新办理。设置家庭病床期间,患者不得再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医疗费用。
  第十九条 承担离休干部就医诊治的定点医疗机构要设立为离休干部专门服务的窗口,做到挂号、诊治、交费、取药、住院五优先,方便离休干部就医。要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对离休干部就医,必须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讲究疗效,严格掌握用药量,防止浪费。对服务态度不好、乱检查、乱开药、乱收费而经批评仍不改正的定点医院,取消其定点医院资格。离休干部就医必须使用复式处方,门诊、住院结算时,都应另附用药处方、单价、总金额以及具体诊疗项目、次数、余额等详细清单,便于离休干部及时了解费用开支情况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第二十条 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做好离休干部就医服务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离休干部的就医事宜,并为离休干部建立个人医药费台帐,负责日常性医药费的审核、报批和管理等工作,及时掌握本单位离休干部的健康状况及就医、用药情况,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为离休干部的医疗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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