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停产半停产企业、特困企业确实无力缴纳离休干部医药费的,由单位会同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审核,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由同级财政部门暂时垫支,保证离休干部的医药费按时报销。待企业恢复生产后,再补缴所拖欠的医药费。
第十条 离休干部就医、购药参照《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执行。
离休干部在上述规定范围内发生的医药费实报实销;在规定范围外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医疗统筹基金和离休干部个人分别负担,其比例由各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离休干部确因病情需要进行器官组织移植、安装人工器官或心脏起搏器等特殊医疗的,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为方便离休干部就医,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为离休干部建立个人专用帐户,并在个人专用帐户中给离休干部每人每年注入一定数额的医疗费,作为医疗周转金。注入数额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离休干部年人均医疗费支出情况综合确定。离休干部在门诊就诊时,先用个人帐户资金支付医疗费用,不足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有关人员对检查、治疗、用药、收费等诊疗全过程核查后,按规定进行结算,住院时,可采取“先记帐、后结算”的办法,即先用个人专用帐户资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个人专用帐户资金不足时,可先记帐,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结算。
第十三条 离休干部年终个人专用帐户如有节余,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结余部分转人下一年度个人专用帐户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实行定点医疗和定点购药管理。离休干部就医,须持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发的《离休干部医疗证》(享受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退休工人持《享受离休干部医疗待遇医疗证》,下同)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需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凭就诊医院的正式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本着方便离休干部就医、购药的原则,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符合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范围内选定3-5家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作为离休干部就医、购药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并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如离休干部急诊、急救等特殊情况可在就近的医疗机构就医,但必须在7日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备案,待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