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
组织部等部门《陕西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陕办发[2001]36号)
各地、市委,各地区行署和各市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陕西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工作。
离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在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历史时期都作出了重要贡献。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照顾离休干部,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是党和国家关于离休干部工作的一项基本政策。落实离休干部政治和生活待遇,建立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是各级党委、政府的责任,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站在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离休干部工作,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采取措施,认真落实他们的生活待遇,保证广大离休干部能安度晚年。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九月十五日
陕西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机制的要求,保证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落到实处,按照“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离休干部是指按照中央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了离休手续并取得离休证的人员。 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发[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本人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享受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