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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招标采购属政府定价的药品,由物价部门核定具体零售价格;属企业自主定价的药品,由医疗机构按物价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具体零售价格。属政府定价的药品,各级物价部门要将中标价和核定的零售价格上报省政府有关部门;属企业自主定价的药品,各医疗机构要将中标价格和核定的零售价格上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
  (三)对招标采购的药品,医疗机构必须按中标价格采购,并按招标采购药品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的零售价格销售。对高于中标价格采购药品和高于规定零售价格销售药品的,均视为价格违法行为,由各级物价部门按《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六、积极推进医药商品电子商务的试点工作
  建立和完善由政府有关部门认证并监督管理的医药商务电子交易系统,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我省医药商品电子商务试点方案,并充分利用“陕西省电子商务示范工程”现有的技术平台,开展医药商品电子商务活动。医药行业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相互配合,尽快将电子商务手段应用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中,及时沟通信息,实现快捷交易,将交易行为纳入规范化、公开化的轨道,纠正医药商品购销活动中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农村用药用械监管及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
  要以农村乡镇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药品经营单位、医疗机构和个体诊所药品质量的专项检查和治理活动。加强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支持和鼓励大中型药品批发企业将销售网络向县区一级延伸。选择部分条件较好的县区,开展县级批发企业改组为区域性配送中心的试点工作。逐步在县乡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推行药品招标采购,以保证药品质量,防止假劣药品流入农村医疗市场,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保障农民用药安全有效。
  八、推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办法
  各级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积极落实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政策措施,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财政补助政策全面落实和医疗服务价格实现按成本收费的基础上,逐步把医疗机构的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的试点。目前可选择几个大中型医院先行试点。社区卫生组织、门诊部和个体诊所只能经销由省级卫生、药品监管等部门审定的常用和急救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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